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别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