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