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