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经营人指派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上岗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