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四条有效船舶必须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防止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