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珠海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港口、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