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船舶和码头经营人进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或者包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对不符合安全适运要求的货物,不得装卸。装卸作业中发生危险货物落水时,船舶和码头经营人应当迅速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海事、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