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在核定的品种、限量和区域内作业;拟临时在核定范围外进行装卸作业的,应当事先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