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则和规定的要求;船舶或者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载运危险性、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据《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