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过驳作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