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危险货物码头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货物码头作业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装卸危险货物作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