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矿产资源规划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