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