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理。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财务报表和勘查成果资料等,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