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财务报表和勘查成果资料等,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