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月1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的《天津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