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Chapter 5 附则Article 41In force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月1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的《天津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18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