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采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审批、颁发许可证:(一)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三)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