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采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审批、颁发许可证:(一)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中型、小型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跨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