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采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登记和采矿许可证制度。市和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