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勘查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准备建设铁路、公路、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建设项目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