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