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