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如实提供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