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