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