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