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