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