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