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包括:

(一)油烟、废气净化装置;

(二)专门的油烟(气)排放通道;

(三)异味处理设施。

本条例实施前未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