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具体范围,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