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六十条有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矿产资源开采、物料运输和堆放、砂浆混凝土搅拌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相关建设、施工、材料供应、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等单位,应当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