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扬尘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加强对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