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保障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应当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