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