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