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维修后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机动车二级维护、发动机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等维修,应当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