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维修后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机动车二级维护、发动机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等维修,应当经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