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和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排放检验。

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船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事、渔政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或者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