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和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船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