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和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船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