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等行业应当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