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修复制度,采取植树种草、退耕还湖、退耕还林、建设和保护湿地等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