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修复制度,采取植树种草、退耕还湖、退耕还林、建设和保护湿地等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