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等有关资金,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