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