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有效使用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以及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的单位,应当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自动监控设备,保持稳定运行,保证监测数据准确。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在线联网,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