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