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