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