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