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