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经监督抽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仍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