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经监督抽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仍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