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