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